律师档案
史秀明
史秀明律师
上海 徐汇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史秀明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守三大原则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4 17:13)    点击:739

  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守三大原则

  简单地说,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并进而兼并该公司或从事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应遵守股东平等待遇,信息披露,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原则。

  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该规则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股票条例》第51条第3款中有相关规定。(3)价格平等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收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

  2、信息披露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如《证券法》79条的规定。(2)收购要约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证券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收购要约或称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收购要约是指当收购者收购股份达法定比例(90%)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证券法》87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史秀明律师提供“公司上市  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史秀明律师,史秀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史秀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83699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史秀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徐汇区律师 | 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史秀明律师主页,您是第2774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