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史秀明
史秀明律师
上海 徐汇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史秀明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破产清算的启动和程序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1-24 17:12)    点击:623

  破产清算的启动和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启动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史秀明律师提供“公司上市  合同纠纷  拆迁安置  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  金融证券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史秀明律师,史秀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史秀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183699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史秀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徐汇区律师 | 徐汇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史秀明律师主页,您是第27736位访客